舒城县人民法院
公 告
(2022)皖1523执1007号
舒城景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:
舒城县广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(单位)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,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(2021)皖1523民初7621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本院(2022)皖1523执1007号执行通知书、财产报告令、执行传票等法律文书,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:一、向申请人支付350000元及利息。二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三、承担受理费 3500 元、保全费2270执行费5237元。逾期不履行,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,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、限制消费进行信用惩戒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。
特此公告
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
联系人:陈法官
联系电话:0564-27803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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